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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处分法要点梳理
## 一、政务处分法基本概述
### 1. 立法背景与意义
**立法背景**
-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需要**:配套《监察法》实施,健全监察法律制度体系
- **规范政务处分工作**:统一政务处分的标准、程序和执行
- **加强公职人员管理**: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 **完善法律体系**:填补政务处分法律制度空白
**重大意义**
- **制度统一**:统一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制度
- **程序规范**:规范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种类、程序
- **权利保障**:保障被处分人员的申辩、申诉等权利
- **监督加强**:加强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
### 2. 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适用平等**:所有公职人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处分统一**:同样违法行为适用同样处分标准
- **程序一致**:处分程序对所有人员一视同仁
**过罚相当**
- **违法程度与处分轻重相匹配**: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确定处分
- **综合考量**:考虑违法事实、主观过错、社会影响等因素
- **区别对待**:初犯与累犯、主动与被动、配合与对抗区别处理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 **教育为主**:注重教育挽救,促进改过自新
- **惩戒为辅**:通过适当惩戒警示本人和他人
- **防范未然**: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程序正当**
- **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权利保障**: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 **监督制约**:接受内外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 二、适用范围和处分对象
### 1. 适用范围
**公职人员范围**
- **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所有监察对象
- **全覆盖原则**: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统一适用**:不分身份、级别、单位性质统一适用
**违法行为范围**
- **职务违法行为**: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职务相关违法行为**:虽不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但与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 **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2. 处分对象分类
**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
- **参公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处分衔接**:与《公务员法》的处分制度相衔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工勤人员**:从事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企业负责人**: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 **管理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 **关键岗位人员**:在关键岗位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其他公职人员**
- **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受委托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他履职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1. 政务处分种类
**警告**
- **适用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较小
- **处分期间**:6个月
- **影响后果**:影响年度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记过**
- **适用情形**:违法行为较轻,有一定危害后果
- **处分期间**:12个月
- **影响后果**:影响年度考核等次和职务职级晋升
**记大过**
- **适用情形**:违法行为较重,危害后果比较严重
- **处分期间**:18个月
- **影响后果**:影响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待遇
**降级**
- **适用情形**: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后果严重
- **处分期间**:24个月
- **影响后果**:降低职务层次或者职级,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撤职**
- **适用情形**:违法行为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
- **处分期间**:24个月
- **影响后果**:撤销现任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开除**
- **适用情形**: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已不适宜继续从事公职
- **处分期间**:永久性
- **影响后果**:解除人事关系,收回公职身份
### 2. 处分适用规则
**从重处分情形**
- **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 **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的**
- **违法行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坏的**
- **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的**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串供、转移、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妨害调查行为的**
- **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拒不如实说明问题的**
**从轻处分情形**
- **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 **认错悔错态度较好的**
**免予处分情形**
- **违法行为轻微,且具有从轻情形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违法行为在两年前发生,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3. 处分期间的计算
**处分期间起算**
- **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 **同时受到党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执行**
**处分期间的影响**
- **年度考核**: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 **职务晋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 **工资调整**: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工资待遇
- **表彰奖励**:处分期间不得给予表彰奖励
## 四、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 1. 贪污贿赂违法行为
**贪污违法行为**
- **贪污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贪污数额较大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贪污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处分
**受贿违法行为**
- **受贿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受贿数额较大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受贿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贿违法行为**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2. 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
- **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的**
- **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决定或者处理重大事项的**
- **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的**
**处分适用**
-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3. 玩忽职守违法行为
**玩忽职守的表现**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不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认真**
**处分适用**
-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4. 违反廉洁纪律违法行为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的**
-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的**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的**
- **违反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
**处分适用**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5. 违反工作纪律违法行为
**违反保密规定**
- **泄露国家秘密的**
- **泄露因工作便利获得的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的**
**弄虚作假**
-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
**处分适用**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五、政务处分程序
### 1. 立案调查
**立案条件**
- **有违法事实**:存在需要追究政务责任的违法事实
- **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根据违法事实需要给予政务处分
- **属于管辖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调查程序**
- **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标、方法、步骤
- **收集证据材料**: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
- **询问当事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 **核实相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2. 审理决定
**审理程序**
- **事实认定**: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 **听取申辩**: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
- **集体研究**:重要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 **作出决定**: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决定书内容**
- **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 **违法事实和证据**
- **处分种类和依据**
- **处分期间和影响**
- **申诉权利和途径**
### 3. 决定执行
**送达程序**
-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给被处分人
- **委托送达**:委托有关单位代为送达
- **邮寄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 **公告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执行要求**
- **及时执行**:处分决定生效后及时执行
- **全面执行**:按照处分决定的全部内容执行
- **监督执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 申诉复审
**申诉权利**
- **申诉期限**: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
- **申诉理由**:对处分决定不服的理由和依据
- **申诉材料**:提交申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复审程序**
- **受理审查**: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 **调查核实**:对申诉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 **作出决定**: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决定
- **结果告知**:将复审结果告知申诉人
## 六、特殊情形处理
### 1. 时效规定
**追责时效**
- **一般时效**:违法行为发生后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 **特殊时效**: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执行
**时效起算**
- **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2. 管辖规定
**分级管辖**
- **中央管理干部**: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或者其派驻机构管辖
- **省部级干部**:由省级监察机关管辖
- **一般干部**:由相应级别的监察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
- **上级指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 **交叉管辖**:为避免干扰,可以指定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 3. 与其他处分的关系
**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 **同时适用**:党员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 **从重原则**:处分期间按照影响期长的执行
- **程序协调**: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程序相互配合
**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 **刑事优先**:涉嫌犯罪的,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政务处分**:依法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 **不重复处罚**:已经给予刑事处罚的,一般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 七、记忆要点与考试重点
### 1. 政务处分种类记忆
**"警记记降撤开"**
- **警**:警告(6个月)
- **记**:记过(12个月)
- **记**:记大过(18个月)
- **降**:降级(24个月)
- **撤**:撤职(24个月)
- **开**:开除(永久)
### 2. 处分期间记忆
**"6、12、18、24、24、永久"**
- 警告:6个月
- 记过:12个月
- 记大过:18个月
- 降级:24个月
- 撤职:24个月
- 开除:永久
### 3. 从重从轻情形记忆
**从重情形"不收手、不知敬畏、恶劣影响、多种违法、妨害调查、拒不配合"**
**从轻情形"主动交代、挽回损失、检举他人、配合调查、认错悔错"**
### 4. 重要时间节点
**申诉期限**:30日内
**追责时效**:5年(一般情况)
**立法时间**:2020年6月20日通过,2020年7月1日施行
### 5. 程序要点
**"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申诉"**
### 6. 管辖原则
**"分级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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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重点**:
1. 掌握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及其适用情形
2. 熟记各种处分的期间和影响后果
3. 理解从重、从轻、免予处分的适用情形
4. 掌握政务处分的程序和时效规定
5. 了解各类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标准
6. 熟悉申诉复审的程序和要求
7. 理解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刑事处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