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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高频考点(上)
一、刑法基本理论
1.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的概念
-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调整对象: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 根本任务: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特征
-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专门调整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 调整方法的严厉性:以刑罚作为主要调整方法
- 适用条件的补充性: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 条文表述的准确性:条文表述必须准确、明确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基本内容: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具体要求:
- 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 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 禁止类推适用
- 禁止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除外)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 基本内容: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具体体现:
- 定罪平等:同样的行为同样定罪
- 量刑平等:同样的犯罪同样量刑
- 行刑平等:同样的刑罚同样执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基本内容: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具体要求:
-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刑罚个别化
3. 刑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属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 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时间效力
- 基本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 具体规定:
- 犯罪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
- 犯罪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如果按照审判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审判时的法律
- 犯罪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按照审判时的法律仍然认为是犯罪但处刑较重的,适用犯罪时的法律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的概念
- 定义: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 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基本特征
- 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
- 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 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果
2.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 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年龄条件: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精神状态: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 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犯罪主观方面
- 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故意犯罪:
-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过失犯罪: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
- 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 分类:
- 一般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总和
- 同类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 直接客体: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 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一切事实特征
- 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
- 作为:积极的身体动作
- 不作为:消极的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
- 危害结果: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3.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 年龄标准:不满14周岁
- 法律后果: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 年龄标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负责范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 2020年修正案增加: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 年龄标准:已满16周岁
- 负责范围: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年龄
- 年龄标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 处罚原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标准: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 法律后果: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标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法律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刑事责任能力
- 标准: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法律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
-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状态
- 基本原则: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理论依据:醉酒是行为人自己造成的,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
- 定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特征:
- 主观上为了犯罪
-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未能着手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因素
犯罪预备的处罚
-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理论依据: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犯
2.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
- 定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特征: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犯罪没有得逞
-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
- 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没有发生预期结果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行为没有实行终了就被迫停止
犯罪未遂的处罚
- 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理论依据: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犯
3.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 定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特征:
- 中止的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中止的自动性: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
- 中止的有效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类型
- 预备阶段的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
- 实行阶段的中止:
-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实行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
- 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行为完毕后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处罚
- 处罚原则: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理论依据:犯罪中止体现了犯罪人的悔罪表现
4.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概念
- 定义: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判断标准:以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全具备为标准
犯罪既遂的类型
- 结果犯的既遂:以法定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志
- 行为犯的既遂: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志
- 危险犯的既遂: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标志
- 状态犯的既遂:以法定状态的形成为既遂标志
四、共同犯罪
1.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犯罪的概念
- 定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成立条件:
-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 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 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特征
- 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是二人以上
- 行为的共同性: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
- 故意的共同性: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主犯
- 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类型: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处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 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类型: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
-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 概念: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 特征:
- 行为人参与了共同犯罪
- 参与犯罪是被胁迫的结果
- 处罚: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 概念: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 处罚:
-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概念
- 定义: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特征:
- 人数众多:三人以上
- 组织较为固定
- 有明确的犯罪目的
犯罪集团的处罚
- 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其他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五、刑罚制度
1.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概念
- 定义:刑罚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 本质:国家强制力的体现
- 目的:预防犯罪
刑罚的特征
- 严厉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 强制性:刑罚具有国家强制性
- 专属性: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
- 个别性:只能对犯罪分子个人适用
2. 刑罚的种类
主刑
- 管制:
-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执行方式: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 拘役:
-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执行场所:就近执行
- 有期徒刑:
-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执行场所: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 无期徒刑:
- 期限:终身剥夺自由
- 执行场所:监狱
- 死刑:
- 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
- 执行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
附加刑
- 罚金: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 刑罚裁量
量刑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罪责刑相适应
- 适用刑罚人人平等
量刑情节
- 法定情节: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 从重处罚情节: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
-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胁从犯等
- 免除处罚情节: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等
- 酌定情节: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量刑情节
- 犯罪动机、手段
- 犯罪后果、影响
- 认罪悔罪态度
- 一贯表现
六、记忆要点与考试重点
1. 刑法基本原则记忆
"罪刑法定,平等适用,罪责相应"
- 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平等适用:适用法律人人平等
- 罪责相应:罪责刑相适应
2. 刑事责任年龄记忆
"12-14-16-18"
- 12周岁:特殊情况下的最低刑责年龄(2020年新增)
- 14周岁:相对刑责年龄起点
- 16周岁:完全刑责年龄起点
- 18周岁:成年人标准,不再从轻减轻
3. 犯罪构成四要件
"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 主体: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 主观: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 客体:犯罪客体(受侵害的社会关系)
- 客观: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结果等)
4.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 预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未遂:着手实行但未得逞
- 中止: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
- 既遂:犯罪构成要件齐备
5. 共同犯罪人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 主犯:组织领导或起主要作用
- 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
-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
6. 刑罚种类记忆
主刑"管拘有无死"
- 管:管制(3个月-2年)
- 拘:拘役(1-6个月)
- 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 无:无期徒刑
- 死:死刑
附加刑"罚剥没驱"
- 罚:罚金
- 剥:剥夺政治权利
- 没:没收财产
- 驱:驱逐出境
考试重点:
- 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
- 理解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具体内容
- 熟记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
- 掌握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区别
- 了解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 熟悉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 理解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