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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高频考点(上)
一、行政法基本理论
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概念
- 定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 核心内容: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特征
-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众多单行法律、法规组成
- 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
- 变化较快:随着行政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 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
行政法的渊源
-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
-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 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 法律保留: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涉及
- 具体要求: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合理性原则
- 基本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理性,避免明显不当
- 具体体现:
-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
-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
- 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与行政目的相称
- 平等对待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处理
程序正当原则
- 基本内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 具体要求:
- 告知义务: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 说明理由:应当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
- 听取意见: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回避制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 提高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 便民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减轻当事人负担
- 具体措施:
- 简化办事程序
- 推行政务公开
- 提供优质服务
- 创新服务方式
诚实守信原则
- 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 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 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应当给予补偿
- 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
-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 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权责统一原则
-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
-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权力制约:行政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二、行政主体
1.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的概念
- 定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 核心要素:享有行政权力、独立从事行政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特征
- 享有行政权力:具有国家行政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权
- 能够独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 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必须是组织:不包括个人
2.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概念
- 定义: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
- 法律地位: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行政权的主要行使者
行政机关的分类
- 按级别分类:
-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
-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 按职能分类:
- 综合管理机关:各级人民政府
- 专门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
-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国务院
- 法律地位: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
- 组织构成:
- 总理:国务院首长
- 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 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 秘书长:协助总理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人民银行行长
地方人民政府
- 省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设区的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 县级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 乡级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3. 授权组织
授权组织的概念
- 定义: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 授权依据: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 权力性质:行使的是行政权力
授权组织的类型
- 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等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 企业组织:如公用事业企业等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业
- 其他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授权的条件
- 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仅凭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
- 授权必须明确具体:明确授权的事项、范围、期限等
- 被授权组织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有履行职责的能力
4. 委托组织
委托的概念
- 定义: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
- 法律性质: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
- 责任承担:委托机关对委托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的条件
- 委托主体适格: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委托
- 被委托组织适格: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 委托事项适当:属于委托机关的职权范围
- 委托程序合法:履行法定的委托程序
委托与授权的区别
- 法律依据不同:授权需要法律、法规依据,委托可以依据规章
- 行为主体不同: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为,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为
- 责任承担不同:授权组织自己承担责任,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三、行政行为
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的概念
- 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主体要求: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 职权要求: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
- 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作出
- 裁量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单方意志性: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
- 效力先定性:一经作出即推定其合法有效
- 强制性: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 行政行为的分类
按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
- 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行政执法行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 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行为
按行政行为的对象分类
- 对人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的行政行为
- 对物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物的行政行为
- 对事的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事件的行政行为
按行政行为的内容分类
- 授益行政行为:为相对人设定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 负担行政行为: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负担的行为
- 双重效果行政行为:既有授益又有负担效果的行为
按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分类
-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的一般性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的个别性行为
按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分类
-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行政行为
- 非要式行政行为:对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行政行为
3.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 定义: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就某类事件或某种行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 特点:对象不特定、内容一般性、效力普遍性、可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 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解释: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的行为
行政法规
- 制定主体:国务院
- 制定依据:宪法和法律
- 调整事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 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部门规章
- 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制定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 调整事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 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 制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 调整事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 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定义: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
- 特点:对象特定、内容具体、效力个别、一次性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为
-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 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相关的服务的行为
四、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的概念
- 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
- 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的特征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 授益性行政行为:为申请人设定权利或者利益
-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 外部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外部的管理相对人实施
- 羁束性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
- 法定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依据
- 必要原则: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 适当原则: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与所要解决的问题相适应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 法律设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设定:国务院可以用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规章设定:在特定情况下,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实施的原则
- 便民原则: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
- 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公平公正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救济原则:应当保障申请人的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
行政许可的申请
- 申请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申请方式: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行政许可的受理
-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受理程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补正程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许可的审查
- 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 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现场检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许可的决定
- 准予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决定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原则
- 依法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必要性原则: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 不得干扰正常经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的方式
-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检查
- 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检查
-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问题进行的检查
- 联合检查: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的检查
监督检查的程序
- 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如实记录: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保守秘密: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五、记忆要点与考试重点
1. 行政法基本原则记忆
"合法合理程序,高效诚信权责"
- 合法:合法性原则
- 合理:合理性原则
- 程序:程序正当原则
- 高效:高效便民原则
- 诚信:诚实守信原则
- 权责:权责统一原则
2. 行政主体分类
"机关+授权+委托"
- 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 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委托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 行政行为分类记忆
按对象分"抽象+具体"
-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
-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
4.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法律法规地方规章都能设"
-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行政法规: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 规章: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性许可
5. 重要时间节点
- 《行政许可法》实施:2004年7月1日
- 许可决定期限:一般20日内
- 材料补正告知:5日内一次告知
6. 行政许可六类事项记忆
"安全资源资格检验主体其他"
- 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
- 资源: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 资格:特殊资格、资质
- 检验:检验、检测、检疫
- 主体:确定主体资格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试重点:
- 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要求
- 理解行政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 熟悉行政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 掌握行政许可的概念、设定和实施程序
- 了解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 记住重要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
- 理解授权与委托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