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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高频考点(下)
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具体行政行为。
2. 特征
- 主体特定性: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 对象特定性: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 目的惩戒性: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
- 程序法定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救济性:当事人享有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 人身自由罚
- 行政拘留:
- 期限:1日以上15日以下
- 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设定
- 实施主体:公安机关
2. 行为罚
- 责令停产停业: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取消特定资格或权利
- 限制从业:限制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
3. 财产罚
-
罚款:
- 最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
-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 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
- 没收非法财物:收缴违法使用的工具、设备等
4. 申诫罚
- 警告:
- 最轻的行政处罚
- 以书面形式作出
- 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1. 设定权限
-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的罚款
2. 设定原则
- 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 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要惩戒违法,又要教育改正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
- 法定职权: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 委托执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 综合执法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
- 城市管理执法: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行政处罚程序
1. 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
- 违法事实确凿
- 有法定依据
-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程序要求: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理由和依据
-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 一般程序
- 立案:发现违法行为,决定进行调查处理
- 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 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 听取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送达: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听证程序
-
适用情形:
- 较大数额罚款
-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程序要求: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听证公开举行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 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1. 罚款的执行
-
当场收缴:
-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
-
分离执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 加处罚款
- 条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标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限制: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分类
1. 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 分类
行政强制措施: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1. 设定权限
-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2. 设定原则
- 法定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 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首先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 实施条件
- 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控制危险状态
- 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灭失或被隐匿
- 防止危害扩大: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 程序要求
- 报告批准: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权利救济途径
- 制作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 期限要求
- 查封、扣押: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冻结存款、汇款:不得超过6个月
(四)行政强制执行
1. 执行主体
- 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 执行程序
- 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可强制执行
- 执行:按照法定方式实施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度。
2. 特征
- 依申请性: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 行政性: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活动
- 救济性:为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 程序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范围
1. 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
-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
- 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变更、撤销、撤回许可证等
- 确认行为: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 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 不予受理的事项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命令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
(三)行政复议管辖
1. 一般管辖
-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
- 对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
- 对省、自治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2. 特殊管辖
-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派出机关: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被授权组织: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四)行政复议程序
1. 申请
- 申请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 申请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
2. 受理
- 受理期限: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
-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 审理
- 审理期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 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 证据收集: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取证据
4. 决定
- 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撤销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定情形之一的
- 变更决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 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责令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行政复议的效力
1. 复议期间的效力
- 不停止执行: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停止执行的例外: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2. 复议决定的效力
- 终局效力: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
- 可诉效力: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2. 特征
- 司法性: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 被动性:法院不主动受理,须有当事人起诉
-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有限性:受案范围有明确限制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应当受理的案件
- 行政处罚案件: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不服
- 行政强制案件: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不服
- 行政许可案件:对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等不服
- 确权案件: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不服
- 征收案件:对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
- 不履行职责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合法权益职责被拒绝或不予答复
2. 不予受理的案件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
- 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
- 刑事司法行为
-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所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
- 一般管辖: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特殊管辖:
- 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或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 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
-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1. 原告
- 资格条件: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特殊情况:
-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 被告
- 确定原则: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特殊情况:
- 经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 经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 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行政行为有独立请求权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但无独立请求权
(五)行政诉讼证据
1. 举证责任
- 被告举证: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举证期限: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 举证内容: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证据种类
-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 物证:以物品的外形、性质等证明案件事实
-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
-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
-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作的陈述
-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作的陈述
- 鉴定意见: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意见
- 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后制作的记录
(六)行政诉讼审理与判决
1. 审理方式
- 开庭审理: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 书面审理: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或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2. 判决类型
- 维持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 撤销判决: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
- 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 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 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考试要点与记忆技巧
重点制度记忆口诀
- 行政处罚种类:"人身行为和财产,申诫处罚四大类"
- 行政强制分类:"措施执行两大类,限制查扣冻结财"
- 行政复议管辖:"部门找政府,政府找上级"
- 行政诉讼管辖:"被告住所是一般,不动产地是特殊"
期限记忆要点
-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
- 行政复议决定期限:60日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6个月
- 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查封扣押30日,冻结6个月
易错点提醒
-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处罚是惩戒性,强制是保障性
-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有些案件必须先复议,有些可以直接起诉
- 举证责任分配: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管辖法院确定:要区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答题策略
- 程序题:按照法定程序步骤逐一分析
- 管辖题:先确定级别管辖,再确定地域管辖
- 期限题:注意区分不同程序的不同期限要求
- 救济途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复议或诉讼